2017年4月9日 星期日

馬關條約是不平等條約?(0514241 林柏志)

  1. 帝國主義的後起之秀——日本,因征韓論等考量而發起甲午戰爭(清日戰爭)。最後以「馬關條約」作為此戰爭之結局。當我們以現今普世價值——力求和平、譴責戰爭思考時,使得我們對於「不平等條約」之效力的懷疑、無解。但當我們回到當時的時空背景,又會發現這些戰爭、不平等條約又將被視為合理、正當。
  2. 「清朝因戰爭被迫簽署馬關條約」,無法成為馬關條約無效之理由。在帝國主義時代下,為了經濟、軍事等目的挑起的侵略並不罕見。從南京條約、凡爾賽條約等媾和條約,戰勝國依據條約接收戰敗國領土之主權,是司空見慣。在當時,各國極力擴張自身領土、利益,國際法亦認為此種情況完全合法、正當。另外,李鴻章在與日本談和期間遭狙擊暗殺,但其認為僅是一場突發狀況,並且接受日方道歉,清朝亦批准了馬關條約。就國際法對於受威脅情況下所簽訂條約,必須是簽訂代表或者批准人受脅迫時,才可否認該條約之效力。李鴻章選擇以此實現停戰、減輕條約要求,而非成為馬關條約失效之原因。因此,不論從武力征戰或者脅迫簽約,皆無法成為馬關條約無效的立論依據。
  3. 巴黎非戰條約於1928年簽訂,該公約成為人類史上將「放棄戰爭」作為外交策略。在二戰後戰爭漸被視為非法,違反「正義戰爭論[1]」的一方被稱為侵略者。雖就現今國際法而言,日本為侵略韓國而發起戰爭,違反了正義戰爭論、非戰公約等和平價值。但以「時際國際法[2]、不溯及既往原則」為原則時,傳統國際法對於戰爭目的、條約內容尚未有完善規定,亦可以說在當時的國際環境就是通過奪取領土、爭取貿易利益以富裕母國,成為經濟、政治霸主。因此對發起戰爭、取得勝利、領土變更,在傳統國際法上實屬合法、正確。
  4. 筆者認為:以現今公約、價值觀評論以往事件,並不能肯定或否定其對錯,僅能比較出不同時代的趨勢。亦即以現今侵奪他國屬於非法,但並不得以清朝受脅迫為理由而主張該條約無效。



[1] 發起戰爭必須有正當理由,戰爭目的應是達成和平。
[2] 1928MaxHuber所提出,意指一個法律事實必須依據當時之法律,而非事實發生爭端或解決該爭端後的法律予以評斷。

1 則留言:

  1. 林同學您好,能否請您拒提說明您的提問與論述結論之關聯為何?
    得知馬關條約平等或不平等,無效及有效幫助人們如何認識台灣?
    何以以此觀點認識台灣是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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