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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9日 星期日

馬關條約是不平等條約?(0514241 林柏志)

  1. 帝國主義的後起之秀——日本,因征韓論等考量而發起甲午戰爭(清日戰爭)。最後以「馬關條約」作為此戰爭之結局。當我們以現今普世價值——力求和平、譴責戰爭思考時,使得我們對於「不平等條約」之效力的懷疑、無解。但當我們回到當時的時空背景,又會發現這些戰爭、不平等條約又將被視為合理、正當。
  2. 「清朝因戰爭被迫簽署馬關條約」,無法成為馬關條約無效之理由。在帝國主義時代下,為了經濟、軍事等目的挑起的侵略並不罕見。從南京條約、凡爾賽條約等媾和條約,戰勝國依據條約接收戰敗國領土之主權,是司空見慣。在當時,各國極力擴張自身領土、利益,國際法亦認為此種情況完全合法、正當。另外,李鴻章在與日本談和期間遭狙擊暗殺,但其認為僅是一場突發狀況,並且接受日方道歉,清朝亦批准了馬關條約。就國際法對於受威脅情況下所簽訂條約,必須是簽訂代表或者批准人受脅迫時,才可否認該條約之效力。李鴻章選擇以此實現停戰、減輕條約要求,而非成為馬關條約失效之原因。因此,不論從武力征戰或者脅迫簽約,皆無法成為馬關條約無效的立論依據。
  3. 巴黎非戰條約於1928年簽訂,該公約成為人類史上將「放棄戰爭」作為外交策略。在二戰後戰爭漸被視為非法,違反「正義戰爭論[1]」的一方被稱為侵略者。雖就現今國際法而言,日本為侵略韓國而發起戰爭,違反了正義戰爭論、非戰公約等和平價值。但以「時際國際法[2]、不溯及既往原則」為原則時,傳統國際法對於戰爭目的、條約內容尚未有完善規定,亦可以說在當時的國際環境就是通過奪取領土、爭取貿易利益以富裕母國,成為經濟、政治霸主。因此對發起戰爭、取得勝利、領土變更,在傳統國際法上實屬合法、正確。
  4. 筆者認為:以現今公約、價值觀評論以往事件,並不能肯定或否定其對錯,僅能比較出不同時代的趨勢。亦即以現今侵奪他國屬於非法,但並不得以清朝受脅迫為理由而主張該條約無效。



[1] 發起戰爭必須有正當理由,戰爭目的應是達成和平。
[2] 1928年MaxHuber所提出,意指一個法律事實必須依據當時之法律,而非事實發生爭端或解決該爭端後的法律予以評斷。

2017年3月25日 星期六

家庭、宗族之轉變對械鬥之影響(政一B 林柏志 05114241)

依據史料顯示,清朝時期的台灣總計有125次械鬥。我們可將其約略分為五種類型之械鬥——閩粵、漳泉、異姓、同姓、同業。然而,對於「家庭」、「宗族」的產生、成長,是否因此改變了械鬥之模式,又如何促使爭端解決方式的轉變。
筆者認為:家庭、宗族的失能,以及祖籍的忠誠,確立了清領前期械鬥模式、規模。另外,因本土意識興起、家庭功能建立以及宗族型態轉變,使得械鬥模式由祖籍(閩粵、漳泉)轉化為同姓、異姓、同業。

一、18世紀
1.   家庭功能
械鬥,此種社會衝突在福建、廣東早已存在,而為何在台灣更加嚴重?筆者認為:無家庭責任且無宗族束縛的羅漢腳,為促成社會摩擦晉升為社會衝突的重要因素。因其孤身移民至台灣,自身生死不會對家庭產生影響,甚至其在台尚未擁有事業。故家庭之角色、功能並無法牽制械鬥參與者的衝動。
2.   祖籍忠誠
閩粵或漳泉械鬥之所以能以祖籍分派,是漢移民者對於祖籍之忠誠的最佳寫照。同鄉人生存於異鄉,更應互相扶持、照看的觀念,深植漢移民者之心。然而,依據祖籍而「結拜」,使無血緣關係之男人有所連結、依靠,亦無形中推動了「鬥腳手」此種人與人之間相互支援的關係,因此羅漢腳們更容易被動員參與暴力衝突,也更增添社會衝突之可能性。
                                                                                                                            
二、19世紀中葉
1.   本土意識興起
「此處閩粵無分」,這是道光年間立於斗六的立牌。居民立石碑告誡消除「原鄉祖籍」的想法,提醒同為生長於台灣島上的一群人。另外,從宗祀、祭祀公業的建立可視為台灣家鄉意識已超越大陸原鄉意識。換句話說,漳州人、泉州人、客家人等祖籍概念,轉換為台灣人、下港人等本土概念。興建新的祭祀公業、祀堂,取代了衣錦還鄉的返回大陸原鄉概念。新的祭祀組織肯定台灣為其新的根據地、家鄉。
2.   宗族形態成長
在19世紀中葉後,先前孤身移民至台的漢人的後代已成為島上主要的活動人口。因時代更替,不論祭祀公業的大量增加,又或者家業在台的深耕,已讓原先原鄉情節的祭祀公業,發展為在地的血緣組織。宗族之領導者,並不希望每次的衝突皆付諸暴力。若能以和平之手段處理社會衝突,不但能降低財產的損失,更能避免人員的死傷。其不再認為自己僅是台灣島上的一名過客,取而代之的是將台灣視為家鄉、永居地。於是「姓名、宗族」成為19世紀中葉後劃分械鬥雙方的主要依據。

在18世紀時,祭祀公業、宗族的存在對於械鬥之動員更加容易,也僅是移民者對於原鄉的掛念依歸。但在19世紀中葉後,祭祀公業、宗族的成長使得械鬥模式由族群轉為姓氏。也因家庭、宗族的產生、成長,使得械鬥不再是解決社會摩擦的唯一辦法,而是由族長向外以和平之方式談判。

2017年3月19日 星期日

英國與鄭氏政權的貿易關係(政1B 05114241 林柏志)


17世紀初期時,英國除了嚮往與東方進行貿易外,亦希望出口國內蓬勃發展的紡織品。但因資金及武力的不足,使得英國備受排擠、邊緣。17世紀中期時,英國漸漸在東方貿易中展露頭角。1670年,已在印尼萬丹立下根基的英國受邀至台灣貿易的信函,開啟英國與鄭氏的自由貿易。

一、英國扮演之角色
筆者認為:英國對於鄭氏政權所扮演之角色為「軍武輸出國」。其原因主要為來自清朝的軍事壓迫。
面對清朝的征戰,鄭氏政權對於「軍需品」是強烈需求的。而鄭氏政權對於軍武的需求,可從1670年鄭經與英國所簽下非正式通商協議中的「經常派駐兩名砲手為國王服務」等協議中得知。另外1673年發生三藩之亂,英國船隻因搭載軍武而受鄭氏的歡迎。也因鄭經西征之需求,1675年鄭英協定:英國應運銷貨品應有槍、鐵等軍事用品。

二、鄭氏扮演之角色
筆者認為:鄭氏對於英國所扮演之角色為「東亞自由貿易的中繼站」。其原因除了英國為與中國自由貿易外,尚有出口英國本土蓬勃發展的紡織品等貨品,以交易日本黃金、白銀以及台灣鹿皮、砂糖。
英國對於中國自由貿易的尋求,可從英方指揮官Ellis Crisp向萬丹英國商館所報告得知,報告提到:「每日指望清庭合議使者到這裡來。如果合議成功,台灣將是很適當的貿易場所。」1676年由於鄭經西征的成功,英國亦在廈門開設商館,預想中國自由貿易的成功。從英國將台灣商館置於廈門商館之管轄的舉動中,可知曉英國方面對於中國自由貿易的可望、追求。
英國欲以英國本土紡織品、台灣貨品換取日本黃金、白銀、銅。英國公司總部執意透過台灣商館,出售英國紡織品。但日本商情所需並非英國紡織品,而是中國絲綢、東南亞香料以及台灣鹿皮等貨品。除了不符日本商情外,荷蘭駐日商館的排擠以及日本禁教等原因,英國與日本間貿易也並不順利。英國公司總部對日本貿易的失敗並不放棄,除了希望透過鄭經對日本的周旋,亦希望以東亞貿易網絡開啟日本貿易。然而英國透過來自萬丹的香料(黑胡椒)等貨品,尚可維持對日的基本貿易。


撰寫大綱的收穫與反思

第一版大綱到第六版的轉折與差異及修改之處:   做研究就不該帶有未經論證的主觀論述,第一篇大綱中皆充斥著我自身的價值觀,雖說價值觀本身沒有對錯,但在昨研究時,這便是一個不可犯下的大忌。   同樣地,第一篇大綱同樣對於社會跟學校的鏈結沒有交代清楚,因此我在往後的大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