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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14日 星期日

土地是否可以被人所有——人不生產土地,為何我們可以宣稱擁有土地?

論題:土地是否可以被人所有—人不生產土地,為何我們可以宣稱擁有土地?
1. 本篇詳述了台灣土地制度的轉變,從鄉民們自訂租權關係到由政府一步一步依照其目的而強制推行政策,才漸漸塑造出今日我們孰悉的「由國家保障、具有排他性而交易成本低」的所有權制度。(p.153)換而言之,今日的所有權本身便是政府政策的結果。而政府介入台灣土地制度的原因不外乎是經濟,而經濟原因又分為以下兩種:租金以及促進投資買賣。以收取資金為導向的政府會將心力放置在「如何可以最有效的收到租金」,因此丈量田地、確認向誰收款是改革重心。而如要促進投資買賣,降低交易的成本則是重心,改革的重點就會放在如何使土地成為可以納出入易於交換的商品。
2. 隨著所有權制度的轉變,土地之於人的性質也隨之改變。一開始對於土地的所有和「使用」有莫大的關係。佃農之所以可以在長期耕作後成為小租戶,就是因為當時台灣的地比人多,大租戶無須對荒地強調「排他」的狀態下,小租戶因為是實質耕作者(也是使大租戶的荒地產生價值的人),所以對土地擁有實權。但在後期的政府制度改革中,「使用」和「擁有」的關係漸漸脫鉤。
(1)   在清領時期,政府將稅收從穀納制成為銀納制,換而言之,民間的業佃關係從實物租邁入貨幣租的狀態。原先土地對租戶最大的利益來自於耕地種植出來的作物,但一旦以貨幣作為交易媒介之後,因為開始有比較發達的買賣典押等交易價值,土地的價值跟土地作物的關聯性便減低了。
(2)   在日治時期,日人為了促進農地改良,成立了「勸業銀行」。為了使土地銀行能順利運行,台灣產權混亂的土地制度勢必得做出改變。因此台灣總督府向台灣祭出了「必須向國家登記業主權,否則土地收歸國有」的政策,廢除了大租小租的雙重所有權型態,形成了單一土地所有權制度。且因為大戶農家有向勸業銀行借貸的特質,「找洗」等農村專有的交易行為也漸漸沒落,轉變成與現代較相近的「買斷」形式。至此,土地開始跟國家目的掛勾,國家為了治理目的,開始對土地有所掌握。
(3)   在國民黨時期,國民黨實施全面性的共有土地徵收。此舉破壞原本鄉村共有模式,將產權歸屬於個人,以促進經濟發展(增加效率)。藉由破壞鄉村的自我調節功能,國家得以展開農業政策,或開始土地資金畫等現代金融活動。今日我們孰悉的「由國家保障、具有排他性而交易成本低」的所有權制度也大抵完成。
3. 至此,藉由單一、個人化產權,「我登記了就是我的」的模式。台灣土地的作用從單純的作物收成增加了更加複雜的投資等行為,其性質也變得更加有利於專業分工與工業社會形式。而國家藉著對土地產權的掌握,也能夠推行政策達到國家目的。
4. 雖然國家是為了政策目的而推行所有制,因而造成了現代的產權制度,但是現今所有權反而成為國家推行政策的阻礙,人們以「三代務農」的抗議語言對抗國家徵收,或者以「人權」的角度來為產權定義,甚至是最近幾年關於房地產國家與人民的對抗,是否純粹將土地視為「投資品」的眼光是不妥的?如果是,那土地應該作為什麼性質才是正確的?

執政者對土地改革的需求

  1. 租佃關係在台灣的生根早在清朝統治時期,漢人向地方官府依法申請許可的墾戶立下基礎,經歷幾百年的演變成了大小租戶與佃農的關係。也就是說,從清朝時期就是以官方的角色來授權土地的使用權,更意味著土地的原屬為官方、政府所有,即以土地的控制來管理國民。
  2. 到了日治時期,日人何以來台即清查隱田,實行土地大清查,其中的原因不乏是經濟利益的考量,與風土文化的認識,然其中的施政策略上,也有著對台灣租佃關係的意識轉移,大租戶因與地方的連結脫鉤,並且一田二主的情況不利於施政,因此表面上承認大租權,卻也規定1903年12月5日以後不許再有大租權存在。此外,意識轉移最為顯著的例子即是臺灣製糖株式會社,售價掌握在了日人的手上,租賃糖廠土地種植甘蔗的佃農,更成為會社中的僱員,改變了原有的租佃關係,轉為僱傭關係。
  3. 國民政府時期,土地改革政策雖言循序漸進的三七五減租、公地放領、耕者有其田,在佃農眼裡與實際的施政上,卻是有所出入的。筆者在閱讀完此次的指定閱讀資料後,與網路上的國民政府宣傳影片相互對照,比較之下發現,國民政府在宣傳中,將租佃關係描繪的語文本當中大相逕庭,意味著施政的過程其實是與民意相違背的,但政府為了利益考量,或時代的因素必須透過宣傳戰,加以施行。例如全球工業化的興起,台灣正開始面臨轉型,若不實施土地改革政策,則無法有效利用土地,進行工業化的準備。此外,人民的反應或許多為文本中所提及,不希望有改變,或者對於舊有的地主存續著深厚情感,但租佃關係終結的原因,筆者認為,除了政府的極力推廣外,跟經濟、國際局勢有深厚關係,韓戰的爆發,家庭代工等作為美國的補給站,也成了各個家庭生活的來源之一。
  4. 綜上述的各個時期來看,執政者對於土地改革的需求不盡相同,但共同的地方在於對於人民的控制與經濟利益的考量。土地的規則也意味著統治者對於這塊土地的理解與態度,若無法瞭解統治者的意圖,人民可能會遭受到生活上的困頓,就如同民國時期的小租戶,文本中所提及,有一部分的小租戶在生活上是沒有優於佃農的,也可能在十年的收佃後,遭受到生活的困頓。

戰後土地改革的影響與意義(05114102 高翊凱)

1. 台灣早期農民對於土地所有權與耕種權的定義與今有所不同,在探討土改制度與決策過程時,並不能以今非古,而是要多去探討因資源匱乏、地利已盡,經由一系列權力脈絡作用,所建構出的鄉莊組織與業佃關係。筆者希望藉由探討土地改革的意義,來去思索未來農村人口老化、耕地破碎等因素影響下的土地改革方向。
2. 由於台灣屬於移墾社會,在移民渡海來台後,社會上缺乏政府的控制與傳統宗族家庭的功能,因此才產生互助結盟的鄉莊組織,藉此共同承擔風險、與分享耕作後的成果,也因為租戶對於佃戶有著保護安全與維修水利設施的義務,以及在災荒之時減租等恩惠,所以縱使地主收取租金極高,佃戶也多願欣然接受,形成融洽的業佃關係。在大陸的土改大失利,擴大了地主農民紛爭造成共產黨快速崛起,所以在退守台灣時便成了當務之急,國民政府藉由犧牲地主來鞏固其政權,但卻沒想到台灣的業佃關係是如此融洽,所以在推行政策中才會遇到退耕等情事。
3.在經濟生產層面上,隨著工業革命帶來的生產模式改變,象徵著人力從土地中解放,許多地主或富農早已不從事農耕行為、生活於城市之中,戰後的國民政府藉由三七五減租、公地放領、耕者有其田等政策企圖減低廣大農民負擔,將土地所有權從地主、富農手上轉交於佃農,此政策不僅穩定了可能會被共產黨所動搖的社會,一方面還確立了土地所有權與田地數目,對於稅賦收取增加了便利性,讓台灣的鄉莊共有土地概念,轉為現代國家的個人資本概念,讓土地從生產工具轉為財產。
4. 從清代的減四留六政策、日殖時期取消大租權,到國民政府的土改政策可以看出土改政策幾乎多是從稅收、經濟等目的出發,搭配為了廣大農民好的包裝,藉由犧牲地主與共有地所有權人權益,漸漸將台灣的土地制度一步步的建構出來,因為政策沒有完全顧及民間舊慣、風俗、特性,在實行政策之上才有一定難度。農委會因應農村人口老化、耕地破碎等問題,提出了小地主大佃農政策,藉由官方媒合農地與條訂租金來達到經濟效益,引此筆者想問若是把此一政策放到當時處理共有地徵收問題上,是否更能顧及雙方利益?

土改政策的成功 (05114107 黃凱荃)

  1. 戰後的土地改革政策,起初是因為國民政府害怕台灣農民受到共產思想影響而反抗,進而使用三七五減租、公地放領、耕者有其田等方式,企圖讓佃農們得到保障使他們支持國民政府。但是,很明顯的在剛開始效果並沒有很顯著,在國民政府不了解台灣的業主關係大多是關係良好的,並無相互仇恨之下,政府放話地主行剝削之事,引誘佃農聽從政府政策,對佃農來說,並不具有很高的說服力。不過,國民政府的土地改革政策看似好意想要保障佃農(弱勢方),但還是有好壞之處。
  2. 好處就是政府對土地的管理更加方便,以及讓佃農的生活不再只是處於飢餓的邊緣,實質上的確有助於佃農生活品質。此外,因改革而使獲得土地的農民提高生產意願,同時配合美援推動技術指導,提高農業生產性,使農村有過剩勞動力,以此累積未來豐富、廉價,具有高競爭優勢的產業勞動力,也因此因素,使得戰後工業化及資本集中有了基礎。
  3. 壞處則是國民政府對於地主的定義太過不明確,只要擁有土地所有權並將其出租的人即為地主,並不考慮土地所有權人的土地面積及財富力。中國地主平均土地為20甲,在台灣擁有20甲以上土地的人僅佔1.01%,因此小地主的土地被徵收走後,很多是陷入貧窮的,此時就不符合國民政府土地改革政策中的「兼顧地主利益」。
  4. 總言之,國民政府的土地改革政策在台灣能夠成功,也歸因於農業社會觀念中的有土斯有財。而在土地改革中即便有受益及受害方,此政策乃是鞏固政權的手段之一,佔人民大多數的佃農都因其政策而改善生活品質,加上原本的大地主因其致另一筆富,兩者皆滿意生活時,國民政府的政策也算成功了。

被馴服的沉默者?

壹、論題

百姓的意識形態如何被形塑?權力作用如何影響當今社會?

貳、《戰後初期台灣業佃關係之探討—論耕者有其田政策》摘要:
    一般認為,戰後初期的業佃關係相當惡劣,土地改革是解放農奴的「德政」。但作者考察發現當時自動退耕的案件相當多,顯示地主與佃農之間的關係並不那麼一觸及發,反而不同於大家的印象,當時佃農和地主的關係是和諧的。作者認為,雖然農村階級問題確實存在,佃農也確實遭受長期的剝削,但長時期業佃關係確立了佃農的馴服及地主的主宰意識,並且此意識形態不易打破。此外,作者提出另一觀點,國民政府為了建立起統治的正當性,強力主導意識形態,使地主或土地所有權人如同被覆著原罪,其上級階層的的地位不斷被詆毀,縱然是佃農自願的退耕,也被描述成為威脅利誘。

弎、筆者的質疑:
●作者指出,許多學者認為戰後實施土地改革的原因為不公平的租佃條約以及惡劣的業佃關係,並且在文本中對其提出質疑,而作者提出的佐證論述為「台灣之租佃制度於戰後初期仍然維持若干之封建色彩,將其歸納為下列幾項特點:佃租過高、租期短暫且不穩定、口頭契約居多、部分地主收取押金、預收地租」。
→但是光從作者的引文中,頂多可以發現戰後初期的佃農與地主確實存在著權力關係不對等,而且佃農往往是被剝削的一方,但所謂「大部分人認為,實施土地改革的原因是業佃關係不和諧」的論述是否只是作者的推論?根據黃俊傑:《農復會與臺灣經驗,1949-1979》一文中指出實施土地改革的原因有幾個面向:經濟面上多歸諸於國軍遷台糧食匱乏,實行土改以獲得米糧資源;政治上,或為肅清地方地主勢力,或有鑑於大陸的失敗經驗,迫使其面對農村問題進行改革。

●文本引用資料以及田野調查、訪問,告訴讀者有為數不少的農民在土改時放棄可以承領土地的機會,試圖證明業佃關係不但和諧,而且佃農是自願服膺在地主的意識主宰之下,成為一群溫馴的沉默者。
→筆者持懷疑的態度,作者所謂的為數不少到底是多少?引用文本中的一段敘述:「民國四十年度發現退耕案件竟達到二萬九千餘件,約為全省完成換約的8%,這個數據不可謂不小。」然而只有全省換約數量的百分之八退耕,真的能夠論證作者所試圖論證的普遍性情況嗎?另外,文本中有一位農民的訪問中也提到,田佃之所以不要放領的土地,是因為有的業佃關係同時也是親戚關係,不過不想放領的田佃數量其實也不多! 因此,筆者懷疑作者的觀點,作者認為當初的佃農即便被受欺壓,但基於權力作用以及在心中根深蒂固的父權封建意識,不只表面上與地主表現出和諧的關係,心中對地主的地位形塑也是如同再生父母般的重要,筆者持不同意見。                     
→若是照文本的論證脈絡,佃農會因為護地主心切而不願意配合土地改革,如此一來,土地改革的推動應該會困難重重,甚至最終走向失敗,但是以結果論而言,現在我們看到許多數據、資料可以佐證當時土地改革的成功,例如:在土改之後,地主逐漸沒落,但農民則減輕了負擔、刺激生產意願,並促使部分大地主專營工商業。中央研究院中山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所專書《臺灣光復初期歷史》中即有相關統計資料:1946-1951 年之間,臺灣的農業成長率高達 10.3%,相對於戰爭 末期(1937-1946)的倒退(負成長率 4.9%),實為一大躍昇。戰後初期農業快速成長,原因固然很多,但是土地改革後提昇 了農民的耕作意願無疑是具有關鍵性的因素之一。此外,1922-1930 年之間,自耕農戶佔總農戶的百分比在光復後的 1951 年佔 37.79%,1952 年仍佔 38.55%。但是到了「耕者有其田」政策實施完成之後,自耕農戶數急速增加,1953 年自耕農戶數 佔全省總農戶數的百分比驟增至 54.85%,以後續有增加,1954 年佔 57.59%。整體而言,1951 年至 1960 年的十年之間,自耕農戶數佔總農戶數的 55.92%。而且,在全臺灣的可耕地總積所佔的百分比也大幅提昇,1952 年佔 57.24%,但到 1953年就一躍而為 75.43%。從戶數及耕作面積來看,在經過土地改革之後,自耕農階層業已成為臺灣農村社會的主導力量了。

從個人資產化為國家資本的土地

  1. 從《由鄉莊社會到現代社會》此文中,我們可以看出土地由宗族佔領取得並代代相承,經過朝代演變,國家的角色興起後,成為「個人」經由買賣取得,土地歸屬明確且單一化。為什麼會有如此轉變呢?文本言明由於國家法制發展需求,面對糾紛時的是非判定需要有明確的依據,但,過去土地歸屬不明確時出現的糾紛也是可以解決的。
  2. 那麼,我們為什麼需要「土地歸屬明確且單一化」呢?在鄉莊社會中的世界,佃農依附在地主之下,似乎自成一個和諧的生產分配模式,人民重要的生活來源—土地,食衣住行一切的基礎—都掌握在地主的手中。國民政府初來台時即是如此的社會結構,但是作為一個欲統治這塊「土地」的政府,欲在這塊土地上有所作為時,瞭解土地的情況才能好好地運用、治理土地。因此,首先得把地主佃農的堅固結構破壞掉,土地不應該屬於地主,而是屬於國家。
  3. 土地改革的作用,是土地從個人資產化為國家資本的轉變點,國家利用土地改革建構出新的一套社會結構,人民同樣在土地上生活著,同樣要在獲益時繳交稅物,但繳交的對象不是地主而是政府,人民不再依附於地主之下,但卻轉為依附在政府底下。土地改革「土地歸屬明確且單一化」之目的,在我看來,是為了破除舊有的社會結構,建構新的一套屬於政府的運作體系。

土地的作用

不論是清代政府,日本政府還是1949年敗走台灣的國民政府,都在台灣進行了一連串的土地改革,雖然在台實施土地改革的目的大不相同,但都脫離不了當時社會對土地的利用方式的影響,將土地一步步納入現代國家治理的範圍。而土地在這些改革的制度下,發揮了什麼作用?
1.  台灣自大量漢人來台後,便是以農業社會為主的開墾之地,在當時複雜的大租戶、小租戶、佃農的生產關係下,出現了因農耕需要而集體合作的性質,這樣的性質表現在與原住民對抗或是搶奪水源等方面,不僅扮演了政府的角色,同時也是鄉村自治的基礎,形成了一個共同體。而在這個共同體裡面,土地是聯繫彼此的基礎,尤其是共有土地,高度的排除外人,是鄉莊的共有財產,反映了當時鄉村內秩序的運作。因此,清代政府在推行清丈時,是經過多方面的社會協調後,才訂定出一個較為可行的收租方式,試圖在薄弱的政府控制下增加稅收,也反映了當時在鄉村制度、業佃關係下的土地,其實有安定社會的作用,也是清代政府與台灣社會穩定關係的基礎。
2.  日本來台時,為了殖民地現代工程與投資的需要,開始整理自清代以來紛亂的土地所有權,將大租權取消,並發公債券用以補償,確立了單一土地所有制。對於日本政府來說,土地關係的混亂,代表了日本資本家在台灣土地的交易無法獲得安全的保障,也不利於推行工業計劃,因此,台灣總督根據六三法頒布一連串有關土地的法令,以利日本在台的砂糖與稻米事業,並且修正勸業銀行法,將土地所有權轉變成可交易的對象,而土地放貸的目標,主要鎖定在擁有高度經濟價值的土地上。日本政府將土地制度納入現代國家治理的一環,而在單一所有權制度下的土地,成為了方便日資交易的工具。
3.  國民政府來台後,首先保障了做為財產權的佃權,推動了三七五減租,強力介入了日本政府未改善的底層業佃關係,以往自由訂約的原則,也在國家大規模推動的固定範本的契約下受到擠壓,建立了國家介入人民與土地關係的基礎,其次為了更進一步的掌握國家對土地的掌握,國民政府推動了耕者有其田,也就是所有權狀的發放,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共有土地的徵收,共有產權的不明確阻礙了國家追求工業化的目的,因此徵收共有土地,便成為了解決共有產權不明確的方法,除了上述土地改革政策的實施鞏固了國家推行工業社會的基礎外,銀行對土地融資、土地放貸也是相當重要的關鍵,現代的金融活動保持了國家土地改革政治的成果,讓成果轉變成資本的基礎,不至於回歸到以往不明確的狀態。
從上述三點可看出,土地在不同的時代對於政府有不同的影響,清代時期,土地代表了穩定社會秩序的重要角色;日治時代,土地作為日本在殖民地進行投資的重要工具;中華民國初期,土地是鞏固統治權力,讓國家從農業社會走向工業社會的重要因素之一,土地在這些過程中不斷地轉換角色,而人民隨著這些轉換,也有了不同的生活樣貌。

撰寫大綱的收穫與反思

第一版大綱到第六版的轉折與差異及修改之處:   做研究就不該帶有未經論證的主觀論述,第一篇大綱中皆充斥著我自身的價值觀,雖說價值觀本身沒有對錯,但在昨研究時,這便是一個不可犯下的大忌。   同樣地,第一篇大綱同樣對於社會跟學校的鏈結沒有交代清楚,因此我在往後的大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