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論是清代政府,日本政府還是1949年敗走台灣的國民政府,都在台灣進行了一連串的土地改革,雖然在台實施土地改革的目的大不相同,但都脫離不了當時社會對土地的利用方式的影響,將土地一步步納入現代國家治理的範圍。而土地在這些改革的制度下,發揮了什麼作用?
1. 台灣自大量漢人來台後,便是以農業社會為主的開墾之地,在當時複雜的大租戶、小租戶、佃農的生產關係下,出現了因農耕需要而集體合作的性質,這樣的性質表現在與原住民對抗或是搶奪水源等方面,不僅扮演了政府的角色,同時也是鄉村自治的基礎,形成了一個共同體。而在這個共同體裡面,土地是聯繫彼此的基礎,尤其是共有土地,高度的排除外人,是鄉莊的共有財產,反映了當時鄉村內秩序的運作。因此,清代政府在推行清丈時,是經過多方面的社會協調後,才訂定出一個較為可行的收租方式,試圖在薄弱的政府控制下增加稅收,也反映了當時在鄉村制度、業佃關係下的土地,其實有安定社會的作用,也是清代政府與台灣社會穩定關係的基礎。
2. 日本來台時,為了殖民地現代工程與投資的需要,開始整理自清代以來紛亂的土地所有權,將大租權取消,並發公債券用以補償,確立了單一土地所有制。對於日本政府來說,土地關係的混亂,代表了日本資本家在台灣土地的交易無法獲得安全的保障,也不利於推行工業計劃,因此,台灣總督根據六三法頒布一連串有關土地的法令,以利日本在台的砂糖與稻米事業,並且修正勸業銀行法,將土地所有權轉變成可交易的對象,而土地放貸的目標,主要鎖定在擁有高度經濟價值的土地上。日本政府將土地制度納入現代國家治理的一環,而在單一所有權制度下的土地,成為了方便日資交易的工具。
3. 國民政府來台後,首先保障了做為財產權的佃權,推動了三七五減租,強力介入了日本政府未改善的底層業佃關係,以往自由訂約的原則,也在國家大規模推動的固定範本的契約下受到擠壓,建立了國家介入人民與土地關係的基礎,其次為了更進一步的掌握國家對土地的掌握,國民政府推動了耕者有其田,也就是所有權狀的發放,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共有土地的徵收,共有產權的不明確阻礙了國家追求工業化的目的,因此徵收共有土地,便成為了解決共有產權不明確的方法,除了上述土地改革政策的實施鞏固了國家推行工業社會的基礎外,銀行對土地融資、土地放貸也是相當重要的關鍵,現代的金融活動保持了國家土地改革政治的成果,讓成果轉變成資本的基礎,不至於回歸到以往不明確的狀態。
從上述三點可看出,土地在不同的時代對於政府有不同的影響,清代時期,土地代表了穩定社會秩序的重要角色;日治時代,土地作為日本在殖民地進行投資的重要工具;中華民國初期,土地是鞏固統治權力,讓國家從農業社會走向工業社會的重要因素之一,土地在這些過程中不斷地轉換角色,而人民隨著這些轉換,也有了不同的生活樣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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