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論題
百姓的意識形態如何被形塑?權力作用如何影響當今社會?
貳、《戰後初期台灣業佃關係之探討—論耕者有其田政策》摘要:
一般認為,戰後初期的業佃關係相當惡劣,土地改革是解放農奴的「德政」。但作者考察發現當時自動退耕的案件相當多,顯示地主與佃農之間的關係並不那麼一觸及發,反而不同於大家的印象,當時佃農和地主的關係是和諧的。作者認為,雖然農村階級問題確實存在,佃農也確實遭受長期的剝削,但長時期業佃關係確立了佃農的馴服及地主的主宰意識,並且此意識形態不易打破。此外,作者提出另一觀點,國民政府為了建立起統治的正當性,強力主導意識形態,使地主或土地所有權人如同被覆著原罪,其上級階層的的地位不斷被詆毀,縱然是佃農自願的退耕,也被描述成為威脅利誘。
弎、筆者的質疑:
●作者指出,許多學者認為戰後實施土地改革的原因為不公平的租佃條約以及惡劣的業佃關係,並且在文本中對其提出質疑,而作者提出的佐證論述為「台灣之租佃制度於戰後初期仍然維持若干之封建色彩,將其歸納為下列幾項特點:佃租過高、租期短暫且不穩定、口頭契約居多、部分地主收取押金、預收地租」。
→但是光從作者的引文中,頂多可以發現戰後初期的佃農與地主確實存在著權力關係不對等,而且佃農往往是被剝削的一方,但所謂「大部分人認為,實施土地改革的原因是業佃關係不和諧」的論述是否只是作者的推論?根據黃俊傑:《農復會與臺灣經驗,1949-1979》一文中指出實施土地改革的原因有幾個面向:經濟面上多歸諸於國軍遷台糧食匱乏,實行土改以獲得米糧資源;政治上,或為肅清地方地主勢力,或有鑑於大陸的失敗經驗,迫使其面對農村問題進行改革。
●文本引用資料以及田野調查、訪問,告訴讀者有為數不少的農民在土改時放棄可以承領土地的機會,試圖證明業佃關係不但和諧,而且佃農是自願服膺在地主的意識主宰之下,成為一群溫馴的沉默者。
→筆者持懷疑的態度,作者所謂的為數不少到底是多少?引用文本中的一段敘述:「民國四十年度發現退耕案件竟達到二萬九千餘件,約為全省完成換約的8%,這個數據不可謂不小。」然而只有全省換約數量的百分之八退耕,真的能夠論證作者所試圖論證的普遍性情況嗎?另外,文本中有一位農民的訪問中也提到,田佃之所以不要放領的土地,是因為有的業佃關係同時也是親戚關係,不過不想放領的田佃數量其實也不多!
因此,筆者懷疑作者的觀點,作者認為當初的佃農即便被受欺壓,但基於權力作用以及在心中根深蒂固的父權封建意識,不只表面上與地主表現出和諧的關係,心中對地主的地位形塑也是如同再生父母般的重要,筆者持不同意見。
→若是照文本的論證脈絡,佃農會因為護地主心切而不願意配合土地改革,如此一來,土地改革的推動應該會困難重重,甚至最終走向失敗,但是以結果論而言,現在我們看到許多數據、資料可以佐證當時土地改革的成功,例如:在土改之後,地主逐漸沒落,但農民則減輕了負擔、刺激生產意願,並促使部分大地主專營工商業。中央研究院中山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所專書《臺灣光復初期歷史》中即有相關統計資料:1946-1951 年之間,臺灣的農業成長率高達 10.3%,相對於戰爭 末期(1937-1946)的倒退(負成長率 4.9%),實為一大躍昇。戰後初期農業快速成長,原因固然很多,但是土地改革後提昇
了農民的耕作意願無疑是具有關鍵性的因素之一。此外,1922-1930 年之間,自耕農戶佔總農戶的百分比在光復後的 1951 年佔 37.79%,1952
年仍佔 38.55%。但是到了「耕者有其田」政策實施完成之後,自耕農戶數急速增加,1953 年自耕農戶數 佔全省總農戶數的百分比驟增至 54.85%,以後續有增加,1954 年佔 57.59%。整體而言,1951
年至 1960 年的十年之間,自耕農戶數佔總農戶數的
55.92%。而且,在全臺灣的可耕地總積所佔的百分比也大幅提昇,1952 年佔 57.24%,但到 1953年就一躍而為 75.43%。從戶數及耕作面積來看,在經過土地改革之後,自耕農階層業已成為臺灣農村社會的主導力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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