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14日 星期日

土地是否可以被人所有——人不生產土地,為何我們可以宣稱擁有土地?

論題:土地是否可以被人所有—人不生產土地,為何我們可以宣稱擁有土地?
1. 本篇詳述了台灣土地制度的轉變,從鄉民們自訂租權關係到由政府一步一步依照其目的而強制推行政策,才漸漸塑造出今日我們孰悉的「由國家保障、具有排他性而交易成本低」的所有權制度。(p.153換而言之,今日的所有權本身便是政府政策的結果。而政府介入台灣土地制度的原因不外乎是經濟,而經濟原因又分為以下兩種:租金以及促進投資買賣。以收取資金為導向的政府會將心力放置在「如何可以最有效的收到租金」,因此丈量田地、確認向誰收款是改革重心。而如要促進投資買賣,降低交易的成本則是重心,改革的重點就會放在如何使土地成為可以納出入易於交換的商品。
2. 隨著所有權制度的轉變,土地之於人的性質也隨之改變。一開始對於土地的所有和「使用」有莫大的關係。佃農之所以可以在長期耕作後成為小租戶,就是因為當時台灣的地比人多,大租戶無須對荒地強調「排他」的狀態下,小租戶因為是實質耕作者(也是使大租戶的荒地產生價值的人),所以對土地擁有實權。但在後期的政府制度改革中,「使用」和「擁有」的關係漸漸脫鉤。
(1)   在清領時期,政府將稅收從穀納制成為銀納制,換而言之,民間的業佃關係從實物租邁入貨幣租的狀態。原先土地對租戶最大的利益來自於耕地種植出來的作物,但一旦以貨幣作為交易媒介之後,因為開始有比較發達的買賣典押等交易價值,土地的價值跟土地作物的關聯性便減低了。
(2)   在日治時期,日人為了促進農地改良,成立了「勸業銀行」。為了使土地銀行能順利運行,台灣產權混亂的土地制度勢必得做出改變。因此台灣總督府向台灣祭出了「必須向國家登記業主權,否則土地收歸國有」的政策,廢除了大租小租的雙重所有權型態,形成了單一土地所有權制度。且因為大戶農家有向勸業銀行借貸的特質,「找洗」等農村專有的交易行為也漸漸沒落,轉變成與現代較相近的「買斷」形式。至此,土地開始跟國家目的掛勾,國家為了治理目的,開始對土地有所掌握。
(3)   在國民黨時期,國民黨實施全面性的共有土地徵收。此舉破壞原本鄉村共有模式,將產權歸屬於個人,以促進經濟發展(增加效率)。藉由破壞鄉村的自我調節功能,國家得以展開農業政策,或開始土地資金畫等現代金融活動。今日我們孰悉的「由國家保障、具有排他性而交易成本低」的所有權制度也大抵完成。
3. 至此,藉由單一、個人化產權,「我登記了就是我的」的模式。台灣土地的作用從單純的作物收成增加了更加複雜的投資等行為,其性質也變得更加有利於專業分工與工業社會形式。而國家藉著對土地產權的掌握,也能夠推行政策達到國家目的。
4. 雖然國家是為了政策目的而推行所有制,因而造成了現代的產權制度,但是現今所有權反而成為國家推行政策的阻礙,人們以「三代務農」的抗議語言對抗國家徵收,或者以「人權」的角度來為產權定義,甚至是最近幾年關於房地產國家與人民的對抗,是否純粹將土地視為「投資品」的眼光是不妥的?如果是,那土地應該作為什麼性質才是正確的?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撰寫大綱的收穫與反思

第一版大綱到第六版的轉折與差異及修改之處:   做研究就不該帶有未經論證的主觀論述,第一篇大綱中皆充斥著我自身的價值觀,雖說價值觀本身沒有對錯,但在昨研究時,這便是一個不可犯下的大忌。   同樣地,第一篇大綱同樣對於社會跟學校的鏈結沒有交代清楚,因此我在往後的大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