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30日 星期日

學期報告大綱(修正)

題目:由臺灣警察的職責觀察國家權力如何深化到人民的生活

假設:國家內政穩定是國家強盛的象徵,而警察的微型權力是國家權力的延伸。藉由警察維護社會治安,達成人民對於人身以及財產安全需求上的圓滿,進而鞏固統治者的威信。

論題
大法官535號釋憲:「警察對人實施之臨檢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然而,警察為何能判定甚麼情況下是「即將發生危險」,為了公共福祉著想,必須對於此人或該場所進行臨檢。

三、摘要
近代警制度起源於日治時期,受到當時民政長官後藤新平的生物學殖民論影響,臺灣總督府創建嚴密的警察制度,維持社會治安,施行公共衛生政策,使臺灣當時的社會秩序得以制度化,同時改善他們眼中臺灣原先住民的陋習。除此之外,臺灣總督府也活用臺灣的保甲與壯丁團制度,達到有效宣傳政策、檢查環境衛生的目的。由上而下的警察制度,不僅提高台灣島內的衛生環境,同時也因為殖民者的政策對人民的生活產生保障,降低台灣本地居民對其統治的反殖民聲浪。
目前臺灣一般的警察性質可以分為行政警察、外事警察、交通警察、預防組、水上組,以及法治警察六種。和日常生活中最為貼近的有行政組,其工作內容包含勤區查察、巡邏、臨檢、交通執法、群眾抗爭活動處理等工作。為了防止可能或已經發生的危險,臨檢是警察對人或場所涉及現在或過去之某些輕微犯行產生「合理懷疑」時,加以攔阻、詢問、檢查的執行勤務方式。

四、目錄
前言
第一章 臺灣警察制度的形成與變遷
第一節保甲與壯丁團
第二節日治時期的警察制度
第三節現行警察制度

第二章一般警察制度的規範與特點
第一節一般警察的分類
第二節一般警察的性質

第三章我國警察臨檢法制之規範
第一節臨檢之概論
第二節臨檢之程序限制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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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大綱的收穫與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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