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彭先生提到:就有關第二條的臺灣割讓條款來說,此條款已經由清朝履行完畢,而馬關條約本身因中日戰 爭的結果而被廢止後,該條款所設立的法律狀態,也仍然永久持續。若要改變所謂「臺灣為日本領土」的法律狀態,則必須再重新做法律的規定。因此,站在「馬關條約廢棄論」上,主張臺灣已回歸為中國領土,是無根據的。
- 馬關條約廢棄論的確無法確定台灣歸誰,才有日後的華日條約以及舊金山和約。依據舊金山和約,日本政府放棄對台灣、澎湖等島嶼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華日和約第二條:「茲承認依照公曆一千九百五十一年九月八日在美利堅合眾國金山市簽訂之對日和平條約第二條,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臺灣及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彭先生文章中表示,若要改變領土狀態需要有法律規定,然而,在1947年,當時中華民國政府已將台灣納入中華民國一省,並實施憲法,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蔣中正藉此表示認定台灣主權歸屬中華民國政府,加上日後兩合約的條文規定,台灣屆時屬於中華民國一省。
- 日本在1945年投降,1952年在華日和約第四條表示:「茲承認中國與日本國間在中華民國三十年即公曆一千九百四十一年十二月九日以前所締結之一切條約、專約及協定,均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也在此和約表明放棄對台灣、澎湖等島嶼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因此,否認1941年十二月九日,在重慶的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對日本宣戰時,聲明廢棄中國與日本之間所締結的一切條約,而是因為戰爭結果。依據國際法的慣例,僅限於特定的一次給付或行為為目的的條款,亦即為處置條款,而履行之後,就算是處 理完畢的條款。因此,雖說馬關條約成為無效,然而,實際上無效的,只有第六條而已,而其他 條款都已經履行完畢,其所設立之法律狀態,則恆久持續。而且,這些是不受戰爭影響的。也就是說在華日和約第四條之下,不包含台灣歸還中國這一事,那麼,在日本投降前,擁有統治台灣的正當性。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日本建交後,廢止華日和約。也就是華日和約皆不算數,以舊金山條約為主。而彭先生提到,依照國際法,國家是無法僅以單方面的宣言,就取回以前根據條約割設給他國之領土主權 的。那麼,廢止1941年簽訂之一切契約無效這件事情,是無效的,因此,日本在1941-1945年間統治台灣就具有合法性以及正當性,而非非法的佔據。
2017年4月9日 星期日
宣戰後的台灣歸誰 (05114107黃凱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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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同學您好,請問您做完關於彭先生詳盡的文本整理後,所欲提問的問題為何?
回覆刪除何以您認為針對彭先生所提出的條約、法制進行整理,對於台灣地位的認識是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