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灣在國際法的地位》第三章〈日清合約的效力〉一文中,作者指出了兩個觀點:第一,「依照國際 法,隨著一九三七年『七七事變』的爆發,兩國間的所有條約即為無效」的主張是錯誤的;第二,在1941年中華民國對日宣戰之時,宣布以往對於日本的條約一律廢止,其中必然包含馬關條約,作者認為,把「廢除馬關條約」和「台灣主權為中國的」是兩回事,作者依據國際法學者 L. Oppenhein 所做的分類,敘述,在馬關條約上割讓台灣已經是所謂的「設立永久狀態之條約」,無法根據條約的廢止而恢復。但戰勝國可以在和平條約上更改或解除。亦即馬關條約雖廢,但割讓台灣已經是履行完之義務,不在廢止的名單。並且台灣和中國都未曾對於其他馬關條約上的履行完義務做出要求,因此可視為兩者已經承認了馬關條約履行完之條款不在廢止對象上。
- 然而對於作者的看法,筆者有兩項問題
- 其一,在《維也納條約法公約》裡並無做出處置條約、履行完之條約的分類,而僅僅援引國際法學者的分類作為國際法的根據的可行性有待商榷,那畢竟只是一位學者的詮釋方式,作者提到「這是目前最為普遍的見解」標準為何並無詳細說明,退一步講,就算真是普遍的見解,也可能是「普遍的謬誤」,是否真能代表其正確性仍有待考量。
- 其二,作者指出的中國、台灣兩個政府皆未對其他履行完義務做出要求,因此可視為兩者已經承認了馬關條約履行完之條款不再廢止對象上。這個連結本身並無直接相關,國際法上亦無相關規定,如果沒有追究或要求他國履行應該履行的義務,就視同放棄該項義務。假定日本真的需要實行馬關條約裡已經履行完之義務的追回,那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依舊可以不實行這項權利,但不代表這項權利並不存在,兩國亦無放棄此項權利的行為,在邏輯上,作者並無做出明確表示。
- 在以上兩點未能證明前,無法明確判定,馬關條約廢棄論主張台灣回歸中國領土是無根據的。
關鍵字:國際法、條約、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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